《意見》提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是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資本市場基礎制度的重要內容。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持基本定位、立足國情、系統觀念、問題導向的原則,通過改革,加快形成更加科學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體系,推動獨立董事權責更加匹配、職能更加優化、監督更加有力、選任管理更加科學,更好發揮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在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健全企業監督體系、推動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意見》確定了八方面的改革任務。一是明確獨立董事職責定位,充分發揮獨立董事決策、監督、咨詢作用,將監督職責的重點聚焦在公司與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潛在重大利益沖突事項上。二是優化獨立董事履職方式,完善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機制,建立獨立董事專門會議機制,要求財務會計報告及其披露等事項由審計委員會、關聯交易等事項由獨立董事專門會議事前認可。三是強化獨立董事任職管理,要求獨立董事應當符合獨立性要求,建立獨立董事資格認定制度,制定獨立董事職業道德規范,探索建立獨立董事信息庫。四是改善獨立董事選任制度,從提名、資格審查、選舉、持續管理、解聘等方面全鏈條優化獨立董事選任機制,建立提名回避機制,明確獨立董事候選人任職資格審查要求。五是加強獨立董事履職保障,明確上市公司應當為獨立董事履職提供必要條件,強化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不配合、阻撓獨立董事履職的監督管理,鼓勵上市公司為獨立董事投保董事責任保險。六是嚴格獨立董事履職情況監督管理,壓緊壓實獨立董事履職責任,加大監管力度,完善獨立董事履職評價制度,建立聲譽激勵約束機制。七是健全獨立董事責任約束機制,加大對獨立董事不履職不盡責的責任追究力度,按照責權利匹配的原則,明確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承擔共同而有區別的法律責任,推動針對性設置獨立董事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認定標準。八是完善協同高效的內外部監督體系,形成強大監督合力。
《意見》要求,各相關地區、部門和單位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高度重視和支持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改革工作,完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體系,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的改革環境和崇法守信的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