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通知,各地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網約車聚合平臺經營行為的監督指導,不得接入未在當地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和車輛均應辦理相應網約車許可。
通知指出,要督促網約車聚合平臺在APP及相關網頁顯著位置展示合作網約車平臺公司名稱、網約車APP名稱、網約車經營許可、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督促網約車聚合平臺及合作網約車平臺公司如實向乘客提供車輛牌照和駕駛員基本信息,及時妥善處理乘客和駕駛員的咨詢投訴。乘客因安全責任事故受到損害并要求網約車聚合平臺承擔先行賠償責任的,網約車聚合平臺要承擔相關責任。
通知要求,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聚合平臺及合作網約車平臺公司要公開曝光。要督促落實明碼標價等要求,網約車聚合平臺不得干預網約車平臺公司價格行為,不得直接參與車輛調度及駕駛員管理。
通知強調,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主動定期公開本地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許可發放情況。網約車聚合平臺及合作網約車平臺公司按照有關規定,向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系統實時傳輸有關網約車運營信息數據。要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泄露、損毀、丟失。
業內人士認為,網約車聚合平臺不直接指派駕駛員和車輛,不參與網約車平臺的價格制定,因此,網約車聚合平臺提供的服務只是信息服務。網約車平臺直接使用車輛和駕駛員,并提供客運服務,應當承擔承運人責任。
近年來,網約車聚合平臺發展迅速,為出行服務提供了新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