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應設專門部門管理互聯網診療
在監管方面,辦法擬規定,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建立北京市互聯網診療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北京市監管平臺”),對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進行監管。醫療機構應當主動與北京市監管平臺對接,及時上傳、更新《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相關執業信息,主動接受監督。作為實體醫療機構第二名稱的互聯網醫院,與該實體醫療機構同時校驗;依托實體醫療機構單獨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互聯網醫院,每年校驗1次。醫療機構與北京市監管平臺對接及數據報送情況,納入校驗內容。
醫療機構應當設置專門部門負責互聯網診療的醫療質量、醫療安全、藥學服務、信息技術等的管理,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醫療機構依法執業自查制度、互聯網診療相關的醫療質量和安全管理制度、醫療質量(安全)不良事件報告制度、醫務人員培訓考核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制度、處方管理制度、電子病歷管理制度、信息系統使用管理制度等。
醫療機構應當在互聯網診療平臺顯著位置公布本機構提供互聯網診療服務醫務人員的電子證照等信息,方便患者查詢。醫療機構應當充分告知患者互聯網診療相關的規則、要求、風險,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后方可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互聯網診療監管細則(試行)》要求,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對互聯網診療活動建立評價和退出機制。
醫師接診前需進行實名認證
辦法對人員監管也做出了細致要求。例如,辦法提出,醫療機構應當對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務人員進行實名認證,確保醫務人員具備合法資質。醫師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相應執業資質,具有3年以上獨立臨床工作經驗,并經其執業注冊的醫療機構同意。醫務人員如在主執業機構以外的其他互聯網醫院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按照國家及本市相關要求進行多機構備案或執業注冊。
醫師接診前需進行實名認證,確保由本人提供診療服務。其他人員、人工智能軟件等不得冒用、替代醫師本人提供診療服務。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負責對轄區內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的人員進行監管。醫療機構應當將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務人員信息上傳至北京市監管平臺,包括身份證號碼、照片、相關資質、執業地點、執業機構、執業范圍、臨床工作年限等必要信息。北京市監管平臺應當與醫師、護士電子化注冊系統對接,藥師信息應當上傳監管平臺且可查詢。
醫療機構應當對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建立考核機制,根據依法執業、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德醫風、滿意度等內容進行考核并建立準入、退出機制。醫療機構應當對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以及從事相關管理服務的人員開展定期培訓,內容包括崗位職責、互聯網診療流程等。
患者不得假冒他人就診
辦法擬規定,互聯網診療實行實名制,醫療機構應當告知患者,其有義務向醫療機構提供真實的身份證明及基本信息,不得假冒他人就診。患者就診時應當提供具有明確診斷的病歷資料,如門診病歷、住院病歷、出院小結、診斷證明等,由接診醫師留存相關資料,并判斷是否符合復診條件。
醫療機構應當明確互聯網診療的終止條件。當患者病情出現變化、本次就診經醫師判斷為首診或存在其他不適宜互聯網診療的情況時,接診醫師應當立即終止互聯網診療活動,并引導患者到實體醫療機構就診。
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電子病歷應用管理規范(試行)》等相關文件要求,為患者建立電子病歷。所產生的電子病歷信息,應當與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電子病歷格式一致、系統共享,由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開展線上線下一體化質控。互聯網診療病歷記錄按照門診電子病歷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保存時間不得少于15年。診療中的圖文對話、音視頻資料等過程記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3年。互聯網醫院變更名稱時,所保管的病歷等數據信息應當由變更后的互聯網醫院繼續保管。互聯網醫院注銷后,所保管的病歷等數據信息由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繼續保管。所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注銷后,可以由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或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指定的機構按照規定妥善保管。
嚴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動生成處方
在藥品處方管理方面,辦法擬規定,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嚴格遵守《處方管理辦法》等規定,加強藥品管理。處方應由接診醫師本人開具,經藥師審核合格后方可生效,嚴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動生成處方。處方藥應當憑醫師處方銷售、調劑和使用。嚴禁在處方開具前,向患者提供藥品。嚴禁以商業目的進行統方。醫療機構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開展藥品配送的,相關協議、處方流轉信息應當可追溯,并向北京市監管平臺開放數據接口。互聯網診療的醫療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應當在互聯網診療平臺進行公示,方便患者查詢。
此外,醫療機構要自覺加強行風建設,嚴格執行《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等有關規定,醫務人員的個人收入不得與藥品收入相掛鉤,嚴禁以謀取個人利益為目的轉介患者、指定地點購買藥品、耗材等。醫療機構應當保證互聯網診療活動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北京市監管平臺開放數據接口。
文/本報記者蔣若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