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規范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秩序方面,辦法為預防和制止假冒國企央企等違法行為,嚴厲禁止“使用與國家重大戰略政策相關的文字,使公眾誤認為與國家出資、政府信用等有關聯關系”“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進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故意申報與同行業在先有一定影響的他人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近似的企業名稱”。辦法規定對企業名稱冠以“中國”“中華”“中央”等字詞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從嚴審核。
為強化企業名稱使用和監督管理,辦法規定使用名稱應遵守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以模仿、混淆等方式侵犯他人在先合法權益,細化完善登記機關糾正企業名稱的程序。
在優化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服務方面,辦法細化完善企業名稱組成要素規范要求,明晰規范不含行政區劃名稱、不含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的企業名稱相關要求,更好服務和引導企業名稱申報。強化信息化支撐服務,規定企業名稱申報系統對申請人提交的名稱進行自動比對,依據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相同相近比對規則等作出禁限用說明或者風險提示。
辦法還健全名稱爭議行政裁決機制,增設企業名稱爭議裁決專章,細化企業名稱爭議具體規則和程序規范,完善企業名稱合法權益救濟措施。辦法明確企業登記機關對企業名稱爭議進行審查時,應當依法綜合考慮相關因素。同時,堅持高效便民的原則,對事實清楚、爭議不大、案情簡單的企業名稱爭議,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適用簡易裁決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