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人員在商戶開展普法宣傳
本報記者 周夢沁
寧靜的環境是美好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大,噪聲污染防治狀況發生了重大改變,群眾對寧靜和諧的生活環境的需求也在逐步提升。為回應廣大人民群眾需求,2023年12月28日,市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上饒市噪聲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24年3月26日,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經過審議批準該《條例》。《條例》將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當下,要以一份怎樣的地方條例規范我市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前期我們通過問卷調查、調查走訪和噪聲污染投訴舉報信息分析等方式,掌握我市人民群眾最為關心的噪聲問題,《條例》對群眾關注的建筑施工、裝修作業、機動車轟鳴、廣場舞等熱點問題都進行了回應,作出了對應規定,確保落地可用。”市生態環境局工作人員劉文潔介紹道。
在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方面,《條例》第八條、第九條明確了建筑施工噪聲防治責任,對施工作業時間做出相應限制,對產生噪聲建筑施工作業的時間做出相應限制,對連續施工作業行為進行規范。“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噪聲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施工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的噪聲污染防治責任。”“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禁止在晚上十點至次日早晨六點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
在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方面,《條例》第十條規定在噪聲敏感建筑物周邊劃定禁鳴路段和禁鳴時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根據聲環境保護的需要,可以在醫院、學校等噪聲敏感建筑物周邊劃定禁止機動車行駛和使用喇叭等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向社會公告,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設置相關標志、標線。”《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規范車輛消聲器和喇叭及防盜報警的使用,禁止機動車以轟鳴、疾馳的方式行駛。
在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方面,《條例》第十四至十八條規定商場超市、餐飲服務等商業經營場所和游藝、歌舞等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噪聲不得超過噪聲排放標準;限制經營性切割作業區域;禁止中午十二點至下午兩點、晚上八點至次日早晨八點的室內裝修作業;加大對空調器室外機等室外設備噪聲擾民行為的治理力度,同時規定“已經安裝使用的空調器外機等室外設備發出的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應當停止使用、重新安裝或者采取隔音等措施防止、減輕噪聲污染”。
《條例》強化源頭防控
《條例》強化源頭防控,發揮規劃、標準、監測、低噪聲技術應用等在噪聲污染防治中的重要作用。關于規劃,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關于標準,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標準要求的,不得通過驗收、交付使用;在交通干線兩側、工業企業周邊等地方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間隔一定距離,并采取減小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關于監測,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設置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聲環境質量監測,并定期向社會公布聲環境質量狀況信息;2024年底前,市中心城區將建設15個噪聲自動監測點,于2025年開始運行,對聲環境質量開展24小時連續自動監測。《條例》推廣使用低噪聲技術材料,城市建成區新建、改建、擴建主次干道,建設單位應當采用低噪聲路面技術、材料,減輕噪聲污染。
此外,《條例》加強噪聲污染防治,減少噪聲污染源。比如,關于對非法改裝機動車“炸街”、車輛安裝不合格防盜報警器的規定;加強對“廣場舞”等公共場所娛樂健身活動的監管,規定晚上十點至次日早晨六點,中考、高考期間全天,不得以高噪聲方式進行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娛樂、健身等活動;禁止中考、高考前三天和考試期間全天,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室內裝修活動;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場所活動的,以及從事寵物經營活動或者家庭飼養寵物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噪聲。
《條例》明確處罰標準
從鄰里犬吠、廣場音響,到商店喇叭、電梯雜音……這些看似雞毛蒜皮的小事,恰恰讓許多市民苦之久矣,《條例》對目前群眾投訴比較集中的社會生活噪聲作了明確界定,引導群眾向公安、城管、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反映,由相應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據了解,2023年,我市共收到投訴6743件,其中通過市長熱線“12345” 1678件,通過環保“12369” 270件,通過公安“110”4461件,通過城建“12319”334件。其中6703件已辦結,辦結率為99.4%。其中,涉及工業噪聲83件,建筑噪聲1953件,交通運輸噪聲118件,社會生活噪聲4589件。
“噪聲問題皆可撥打‘E呼即辦’12345市長熱線投訴;社會生活噪聲方面也可撥打110投訴舉報;對工業噪聲方面也可通過12369環保舉報公眾號,或者全國生態環境投訴舉報平臺進行投訴。”市生態環境局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
此外,《條例》明確了超過噪聲排放標準的具體罰款數額。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從事經營性的產生噪聲污染的切割作業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違反《條例》其他規定的,按照《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由公安機關說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施行后,我市會繼續完善治理制度、嚴格源頭管控、強化噪聲防控、提高監測能力建設、開展全民行動。爭取到2025年,市中心城區聲環境功能區夜間達標率達到85%。”劉文潔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