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葉思琦 記者賀巍報道:近日,弋陽縣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販賣、運輸毒品案。法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9000元;以洗錢罪判處被告人何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數罪并罰,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追繳被告人何某違法所得人民幣3540元,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23年9月20日凌晨,黃某(另案處理)在路邊車上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電子煙,被告人何某看到之后,同黃某閑聊。黃某、陳某(另案處理)得知何某老家含有依托咪酯的煙彈才賣300元至400元,就讓何某在回去的時候順帶一些含有依托咪酯的煙彈。被告人何某回老家后,在盧某處以400元一顆的價格購買了6顆含有依托咪酯的煙彈,并當日將毒品運輸到案發地,以500元一顆的價格,銷售給了陳某和黃某4顆煙彈。2023年10月12日,何某讓其朋友楊某回老家以4560元錢的價格購買了19個含有依托咪酯的煙彈。楊某當天開車回到案發地,在高速路口把19顆煙彈給了何某(有一顆煙彈漏液損壞)。之后何某將其中18顆煙彈銷售給了陳某和黃某。被告人何某共向陳某、黃某販賣含依托咪酯電子煙合計22顆,共獲利3540元。
另查明,2023年10月13日凌晨,陳某和黃某找被告人何某購買毒品,向何某女朋友的微信收款二維碼支付了3800元錢。20余分鐘后,何某將女朋友微信中收到的3800元錢轉回到自己的微信賬戶中。2023年11月3日,被告人何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歸案后何某如實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何某為獲取非法利益,多次販賣、運輸毒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何某利用他人名下微信賬戶收取毒資,之后轉移至自己賬戶用于消費,該行為系掩飾、隱瞞販毒違法所得的來源和性質,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被告人何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法院綜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提醒,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被正式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管控,不法分子將依托咪酯添加進電子煙油,這意味著吸食依托咪酯就是吸毒。“上頭電子煙”是毒不是煙,要時刻保持警惕,堅決對毒品說“不”,自覺做到拒毒、防毒,遠離毒品,珍愛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