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程》,在測試方式上,本次修訂明確“普通話水平測試采用計算機輔助測試”,所有測試流程均通過測試信息化管理系統,按計算機輔助測試方式實施,人工測試只作為特殊情況下適用予以保留。
在測試組織實施要求上,《規程》要求省級測試機構提前公布測試站點測試計劃安排;規定不得在社會培訓機構、中介機構或其他營利性機構或組織設立站點;明確考場設置的人員配備、考場布局和測試方式,取消備測室和備測時間。
《規程》明確和縮短了成績評定時限,規定一級乙等及以下成績的認定(含復審)時限原則上在當次測試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一級甲等的成績認定順延15個工作日。
此外,《規程》強化管理監督,進一步體現安全性嚴肅性。專設“數據檔案”章節,對數據類型、數據信息、數據管理等提出要求;專設“違規處理”章節,對違規機構和應試人作弊行為的處理做出要求;同時明確國家、省級測試機構的監督檢查權限范圍、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