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指的是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人,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予刑事處罰的,司法機關依法將其犯罪記錄進行封存,當事人在就業、就學、入伍時無需主動告知。
市中院相關負責人表示,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施行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員回歸社會。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心理尚處于不成熟的狀態,無法正確地辨別是非善惡,容易走上違法犯罪的歧途。當未成年犯成年后,他們往往有很強的自卑心理,這種沉重的思想包袱嚴重影響未成年犯的再社會化,有時甚至會導致其再次犯罪。而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建立,幫助未成年犯卸下了這一思想包袱。具備一定條件的未成年犯,其犯罪記錄被封存起來,意味著除非是在特殊情況下他的犯罪記錄不會被人知曉,這使未成年犯在以后的升學、就業時不會受到歧視待遇,提升了未成年犯重新回歸社會的自信,從而實現對社會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