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華的母親胡某芝于2020年4月4日突然離世,遺留銀行存款74892.29元。處理好喪葬事宜后,劉某華攜帶母親的存折和身份證前往銀行取款,向銀行說明情況后,銀行以無法確定胡某芝的遺產由誰繼承為由,拒絕了劉某華的取款要求,劉某華無奈訴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立即與劉某華聯系,得知其母親胡某芝生前并未訂立遺囑。依照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后,胡某芝的第一順位繼承人為其子女及母親共三人。胡某芝的母親徐某連于2021年2月4日死亡,其母除胡某芝外還有四個子女,其中胡某周早于徐某連死亡,胡某周的五個子女對胡某周有權繼承的徐某連的遺產份額享有代位繼承權。故劉某華等十人對胡某芝的遺產享有法定繼承權。
法官了解案情后,與其他繼承人進行了溝通,告知了其在本案中享有的權利。除原告劉某華外的繼承人均明確表示放棄對胡某芝遺產的繼承權,同意胡某芝的遺產由原告繼承。經法官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同意配合原告辦理掛失、取款等相關手續。
法官提醒,為減少繼承上的成本,未雨綢繆提早安排訂立遺囑是非常有必要的。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可以明確你的財產由誰繼承,從而定紛止爭。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只有專業規范的遺囑,才有可能實現遺囑的功能,遺囑的內容與形式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