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州區民政局:根據《國務院關于同意擴大內地居民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的批復》,在江西省內,暫時調整實施《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第一款有關“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的規定。調整后,雙方均非江西省戶籍的婚姻登記當事人可以憑一方的居住證和雙方戶口簿、身份證,在居住證發放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自行選擇在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辦理婚姻登記。也就是說,只要兩個外地人中的一方執有上饒區(市)一級的公安機關發放的居住證,就可以持相關證件在相應居住證發放的區(市)一級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記者 鄭歡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