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某某與占某某合伙合同糾紛一案,經弋陽縣法院作出判決,由占某某向鄒某某返還欠款本息116000元。判決書生效后,占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鄒某某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在執行過程中,弋陽縣法院執行法官依法向被執行人占某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相關材料,相繼凍結了占某某的微信、銀行等賬戶。經調查未發現占某某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弋陽法院依法向其發出限制消費令并納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進行信用懲戒,終結了本次執行。
限制消費、失信懲戒措施對占某某個人的信用及出行均產生了較大的負面影響,被執行人占某某不能乘坐飛機、高鐵,不能辦理銀行貸款等業務,給其生活和工作帶來諸多不便。為了擺脫失信帶來的困擾,已懷孕的占某某妻子郝某某主動電話聯系執行法官,法官通過電話向其說明情況后,將雙方當事人約至法院。經法院主持雙方協商,被執行人占某某主動償還了部分欠款,并由其妻子郝某某對剩余的欠款進行了擔保,待約定還清所有欠款后,由弋陽縣法院按照規定解除對占某某采取的限制高消費、失信懲戒措施。至此,該案順利執行完畢。
今年以來,弋陽縣法院已依法累計對1243名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進行信用懲戒,對1243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通過依法運用失信懲戒措施,促使部分被執行人迫于壓力主動履行案款,有力維護了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案件高效執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