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訴上饒市自然資源局某分局行政協議案
基本案情:2020年,上饒市自然資源局某分局上網拍賣某地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某某公司中標后與上饒市自然資源局某分局簽訂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雙方約定某某公司應于2020年8月前付清土地出讓價款,上饒市自然資源局某分局應于付清土地出讓價款后二個月內交付土地,雙方還約定了違約條款。2021年1月,某某公司付清土地出讓價款905萬元,但上饒市自然資源局某分局未出具《國有建設用地交地確認書》以確認將案涉宗地交付某某公司。2022年,該公司以上饒市自然資源局某分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上饒市自然資源局某分局全面履行交地義務并支付違約金(以905萬元為基數按1%。逐日計算,自2021年3月9日起至交土地之日止)。
處理結果: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堅持調解優先,在開庭前、開庭后多次組織雙方協商,既在法庭內調解,也到爭議地查勘并巡回調解。承辦法官在查明履行行政協議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均存在違約情形的基礎上,引導雙方當事人根據各自的違約責任大小,在不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促成雙方達成調解意見,并重點督促行政機關按法定程序集體商定調解意見。經人民法院多次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調解協議,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行政調解書一攬子解決了違約問題,并為繼續履行出讓合同掃清障礙。
典型意義:該案系人民法院貫徹雙贏多贏共贏審判理念,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的典型案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典型的行政協議,合同標的額高、約定違約金也高,協議雙方履行過程中易引發行政爭議,進而產生標的額極高的行政協議訴訟案件,處理難度較大。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不囿于原告的訴訟請求,著眼于解決目前的違約責任及將來行政協議可否全面履行的問題,以一攬子解決問題的決心、誠心、耐心,促成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實現了“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侯某甲訴某區民政局婚姻登記案
基本案情:2022年12月侯某甲與程某某按傳統方式舉行婚禮,后到某區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時,被告知侯某甲的身份信息已于2010年與案外人章某辦理了結婚登記,不能重復辦理結婚登記。經查明,侯某乙(系原告侯某甲的姐姐)騙取婚姻登記人的信任,于2010年冒用其妹妹侯某甲的身份信息與案外人章某取得了結婚證。為此,侯某甲以某區民政局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其與章某的結婚登記。
處理結果: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發現侯某甲于2023年提起行政訴訟,明顯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最長起訴期限,不符合起訴條件,依法作出不予立案裁定。但群眾利益無小事,侯某甲的訴求也迫切需要解決,承辦人立即將該案報送至設立在某區司法局的行政爭議多元調處中心,中心立即啟動化解程序,將爭議向案涉行政機關分流,案涉行政機關負責化解糾紛。經過承辦法官的多方協商以及司法局、民政局的積極配合,某區民政局主動撤銷了侯某甲與章某于2010年辦理的結婚登記行為并注銷結婚證。
典型意義:該案系人民法院主動回應群眾訴求,運用行政爭議多元化解機制解決糾紛的典型事例。群眾利益無小事,雖然侯某甲的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但其實質訴求具有合理性、急迫性,也是關系侯某甲人格權的民生問題,人民法院主動運用行政爭議多元化解機制,推動行政機關自行糾錯,進一步規范行政行為,全力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最終實現“案結事了,政通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