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某通過婚介介紹認識了外省籍的劉某,雙方經過短暫的相處確定了戀愛關系,并很快進行了婚姻登記。在籌辦婚禮期間,李某根據女方要求及當地風俗習慣給付了劉某彩禮、紅包錢共計73350元,另外購買了一枚金戒指2630元。婚后一個月,劉某就以家中親戚生病為由離開了李某家,雙方也因此開始分居。2024年2月21日,李某訴至婺源法院,要求與劉某離婚,并要求劉某返還彩禮錢及紅包錢73350元及價值2630元的金戒指一個。
法官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本案中,李某、劉某系通過婚介介紹相識,經過短暫的相處后閃婚,婚前雙方對彼此的性格、習慣等均未了解,婚后一個月便分居,雙方未能建立穩固的感情基礎,現雙方均同意離婚,并無和好可能,故法院依法準予雙方離婚。李某與劉某僅共同生活一個月就已分居,顯然雙方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體和穩定的生活狀態,劉某應當按比例返還彩禮。根據公平原則,結合李某給付的彩禮等財物數額、雙方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法院依法判決劉某返還李某彩禮(含紅包、戒指等)財物價值的80%。宣判后,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程思琪)